今天正式实施电子商务出口免税新规定
浏览:306 时间:2018-12-27

A5创业网(公开号:iadmin5)10月1日,财政部昨日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测试符合跨境电子商务要求的出口商品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政策综合试验区,自2018年10月1日起。自签发之日起执行,具体日期以出口商品申报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根据通知,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合试验区注册,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和金额登记在综合跨境电子商务在线服务平台。

《通知》有人指出,海关总署定期向国家税务总局发送电子商务出口商品申报单的电子信息。各综合试验区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的电子信息,加强对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具体的免税管理办法由省税务厅与财政,商务部门协商制定。

以下是通知的具体内容:

1.对于未在综合试验区内获得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有效购买凭证的商品,并符合下列条件,试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合试验区注册,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和金额在线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登记。

(二)出口货物应当通过综合试验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3)出口货物不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税(免税)税的商品。

2,综合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商务主管部门应协调促进有关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合作,落实相关政策,加快建立电子商务出口统计监测系统。 ,促进跨境电商的健康快速发展。

3.海关总署定期向国家税务总局发送电子商务出口商品申报单的电子信息。各综合试验区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的电子信息,加强对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具体的免税管理办法由省税务厅与财政,商务部门协商制定。

4,本通知所称综合试验区是指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一词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使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5.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具体日期应以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所示的出口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