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恶意投诉”是合理的,但是阿里法律下的“封锁令”是什么?
浏览:37 时间:2024-4-23

摘要:在处理涉嫌侵权投诉的过程中,平台应处于中立状态,依法依法处理各类投诉。对于有“不公平投诉记录”的代理商,平台可以对投诉进行投诉。 ”直接“拒绝”,最终的损害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及时打开投诉渠道和处理投诉,是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但是,如果滥用合理的救济机制,将会侵害可能损害平台合法经营权的损害,或者可能导致平台“掠夺”资源浪费,从而损害所有权利人和用户。法定权利。

因此,对于一些权利人或代理机构使用投诉机制实施恶意投诉甚至侵权,平台和定居商应该“抵制”。

但是,如果没有法院或有关部门裁减或处理法律,相关机构的投诉将被直接拒绝,并可能存在一些风险。

“恶意投诉=侵权”吗?这确实是一个问题

无论是在商标,版权和专利等知识产权领域,还是在其他民权领域,总的趋势是一种侵权的扩散和一种繁琐的权利。

因此,基于这种侵权与权利保护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专业性”,代理服务诞生了。

这最初是一种非常常见的商业模式。

然而,一些代理服务公司似乎已经“跨境”地制造了一种新的“恶意投诉”模式。

最近,杭州NetWeaver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网卫”)成为第一家被阿里巴巴列入“阻挡物品”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因为一再对商家提出虚假投诉。

今天,阿里巴巴决定停止接受代理商在整个平台上发起的任何知识产权投诉,并公开呼吁品牌权利人终止与公司的合作。此外,阿里巴巴还表示不排除诉讼“杭州网卫”。

但是,对于阿里巴巴的一些论点,“杭州网卫”在官方网站上发表澄清声明否认,并表示“保留追究法律的权利”。

那么,阿里巴巴所代表的各种平台应该如何应对恶意的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呢?阿里巴巴所谓的“停止接受投诉”“阻止订单” >

投诉处理机制:投诉是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通知删除”是平台的法律义务

侵权假冒盗版商品在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相应的版权所有者,商标所有人和专利权人可以依法维护其权利。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1款规定,“使用网络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的

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等互联网环境中侵权的特殊性,《侵权责任法》为此建立了“通知 - 删除”机制。

《侵权责任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如果网络用户使用网络服务提起侵权行为,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商采取必要措施,如删除,阻止和断开连接。链接。 ”的

因此,对于以淘宝为代表的个人卖家的电子商务平台,由于产品数量多,来源多样,授权状态不明确,有可能在平台上销售侵权假冒和盗版商品。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还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未采取必要措施,并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的

简单地说,如果知道淘宝和其他电子商务平台已经落户业务,有“销售和休假”的行为,但不要主动停止或删除,而且还要承担业务“销售和休假”的共同责任“行为。

正是由于上述法律规定和要求,电子商务平台将积极,及时地处理权利人的侵权投诉或举报,以避免因不及时处理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但是,这种侵权救济机制似乎被一些权利人或机构滥用。

恶意投诉的风险:增加平台上的假冒成本,造成资源浪费,影响合法企业的合法业务

据阿里巴巴平台管理部门称,2016年,阿里巴巴网站共发现5,862名持有恶意投诉的权利人。近103万商户和600多万产品链接遭到恶意投诉,导致卖家损失1.07亿元。

以“杭州卫队”为例。阿里巴巴发现,通过回滚大数据,“杭州网卫”抱怨了成千上万的平台卖家,涉及数百个品牌,如女装,运动鞋,化妆品和家用电器。自2015年以来,“杭州网卫”抱怨投诉率已超过60%,远超标准值。

然后,为什么卖家抱怨“杭州网卫”会选择“&quoquo;自愿撤销“?这是“错误投诉”吗?或“ldquo;取消原因”?

以“杭州网卫”为例,体育品牌商家投诉。据媒体报道,“杭州网卫”已对一些体育品牌商家发出假冒投诉,最终被一些经销商操纵。接下来,使用投诉机制来打击利益联盟以外的企业。

此外,媒体报道显示,当时许多商家投诉还发现“杭州网卫”负责袁某。在私下支付后,他说他可以将“小投诉”改为“通过盗版投诉”。 ;

换句话说,原来的合法侵权投诉代理人已成为“杭州网卫”等私营公司的工具。

那么,某些代理商的恶意投诉或付款变更策略的行为是什么?

恶意投诉治理:“虚假投诉”涉嫌敲诈勒索,“投诉交易”涉嫌不忠诚代理

目前,电子商务平台上可能存在的销售侵权假冒和盗版商品的恶意投诉包括:

1)虚构的事实投诉。此类投诉的发起人知道商家不构成侵权,而是基于其他目的提出投诉,例如扰乱商家的正常运作或寻求其他不正当利益。

2)反复发起投诉。对于同一卖方,基于同样的侵权和同样的原因,多次发起投诉,不当占用平台的侵权处理资源;

3)投诉交易是有利可图的。这种恶意投诉存在于知识产权机构的受托人等基于其自身的商业利益,以寻求更多的业务,不忠诚的代理人,并将权利持有人的授权委托给与可疑卖方讨价还价的筹码。

针对上述三类“恶意投诉”,涉嫌滥用“投诉”机制的“虚假投诉”将以“勒索”的方式“发起投诉”为威胁或威胁。 “反复投诉”有明显的可能造成投诉和处理资源的浪费,应当妥善控制,“投诉交易”涉嫌不忠,损害了委托人或者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可以说恶意投诉的情况不同或原因不同,相应的代理公司应承担不同的责任。

但是,对于持有委托人合法有效授权文件的代理机构,即使以前有“不公平的投诉记录”,电子商务平台也拒绝处理其“投诉”,存在一定的风险。

因为在处理涉嫌侵权投诉的过程中,平台应处于中立地位,各种投诉应依法依法处理。对于有“不适当的投诉记录”的代理商,该平台可以从投诉中“解决投诉”。直接“拒绝”,最终损害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更重要的是,对于所谓的“恶意投诉”记录,该机构拒绝处理其合法投诉,并据称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相关规定,这可能导致平台及时处理投诉。承担相应的共同责任。

简而言之,打击治理“恶意投诉”势在必行,但可能需要更精细的机制或方法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