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新型的不正当竞争,电子商务法草案是如何定义的?
浏览:245 时间:2021-10-14

摘要:电子商务法不正当竞争法草案的规定填补了以往法律的空白,结束了电子商务领域的尴尬局面。

文/世界网记者朱依依

编辑/段新新

公认的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首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已披露的许多内容都指向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新型不公平竞争。

许多长期关注电子商务法并参与电子商务法草案立法工作的律师向《天下网商》表示,这些关于不正当竞争的规定填补了前一法定时期的空白并结束了 - 商业领域“更不用说法律”。尴尬的局面。

《天下网商》组织发布的草案内容发现,电子商务法草案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可分为两种主要类型:

首先,运营商通过劫持网站流量和伪造商业标识来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二种类型,包括通过刷票,“卖信”和删除不良评论来提高可信度的运营商。

根据草案,如果违反这些规定,“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限期内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10万元以上不到50万元的罚款。

在2014年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它还部分涉及网络环境中的新型不公平竞争。第14条和第15条规定禁止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和虚假陈述。该人不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公司名称等的权利。

与《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相比,不正当竞争电子商务法草案的规定更为详细和详细。与此同时,作为全国人大立法机关国家基本法的电子商务法律的法律效力将高于前者。

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实施。长期以来,这项法律一直是判断商业领域不公平竞争的法律依据。

然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曾指出,从目前的互联网案例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落后于现实。

参与电子商务法立法的金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艳来律师告诉《天下网商》,电子商务活动的一个主要特点是商业实践中遇到的许多具体问题都无法找到。法律。

例如,在互联网上的不公平竞争的情况下,法院经常在判决中遇到尴尬,“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具体规定这种行为是不公平竞争。 ”张燕说。

他向《天下网商》提供了一项研究,其中包含26个网络中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在这些案件中,法院判定不正当竞争主要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第二项,即“诚信原则”。这意味着,对于互联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法院面临着寻求法律原则,商业道德和行业惯例的困境。

(资料来源:金岛律师事务所)

电子商务法关于不正当竞争的规定将填补《不正当竞争法》的空白。

特别是,草案中涉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劫持网站流量,虚假链接等,与电子商务行业的互联网特征非常相容。

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互联网电子商务部副主任马策告诉《天下网商》,从目前已公布的草案内容来看,电子商务法结合了备受瞩目的特点。 - 地下天然气。其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详细说明了不良审查和交通劫持的具体内容。因此,电子商务法将是一项易于遵循的法律,其规定在法院的实际判决中也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