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借用聊天记录
浏览:341 时间:2020-10-9

借给老师58,000元不赢 微信用户高达8.89亿。可以说,只要是中国网民,每个人都至少有一个微信号。越来越多的人正在通过微信进行谈判,下订单和付款。这些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

据了解,微信记录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具有形式性和载体依赖性的特点。如果当事人打算使其成为有力的证据,他们还必须满足“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证据。 ”对“关联”的要求。

最近,海淀法院结束了崔某诉王某的私人借贷纠纷案。在这种情况下,微信聊天记录被用作证明贷款关系的证据。

原告崔某起诉王某原本是崔的导师,后来成了朋友。 2015年4月24日,崔某根据王某的微信指示向刘某的账户支付了5万元,然后以8000元现金交给王某。王尚未偿还。因此,有人要求王某偿还58,000元的贷款。

崔某提交了两份证据:第一,微信昵称为“小熊”,微信聊天记录于2015年4月24日录制,“小熊”向崔某提供了卡号信息; 2015年9月8日,记录显示“小熊”向崔发送了以下信息:“你借给我5.8万元,你将在年底”。第二个是付款记录,证明崔已经支付了5万元到微信提供的账户。

被告王某辩称:首先,崔没有提交借款等证据,也无法证明崔和王之间存在贷款关系。其次,崔某提交的聊天记录显示对方是“小熊”,这是一个微信的昵称。这不是王本人;第三是崔某提交的法案转让,收件人不是王某,显示的金额是5万元不是5.8万元。因此,崔和王之间没有拖欠的关系。

审判后,法院认为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是:第一,微信用户“小熊”和被告王某的身份,以及贷款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

关于第一个有争议的焦点。虽然微信没有真实姓名系统,但昵称“Little Bear”和用户数据无法看到与被告王的关联。然而,在审判期间,法官拨打了崔的手机微信账号上显示的相关电话号码,该手机被昵称为“小熊”。在另一方联系之后,他承认自己是王,并说他已签署案件并将其送交法庭。已向法院提交相关诉讼材料和书面答复。因此,可以认为“小熊”与王是同一个人。

至于第二个有争议的焦点,虽然当事人没有签署欠债,但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小熊”对崔某说:“你借给我5.8万元,你将在年底” ,可以看出,被告承认双方之间存在贷款关系。虽然收款帐户是以刘的名义,但这是基于被告的指示,它仍然被认为是对被告的贷款,这可以支持贷款的事实。

就贷款金额而言,虽然以现金交付8000元,但没有书面记录,但微信记录中批准的金额为5.8万元,因此本案贷款金额应确认为5.8万元。最后,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